壹、購買車票:
一、旅客得以票證搭車,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於上車時交付。
二、客票上應記載有效期間、票價及票號、班車等級,如有污損撕破致其記載不明時應視為無效。
三、旅客購票時,應自行查閱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起訖站名、班車時間、班車等級(儲值卡得免載此項)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儲值卡以卡面所載事項為限)。如有錯誤,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事後不予受理。
四、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期限內之任何一次相當班車為限。對號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客票上當日指定之車次為限。
五、持用優待票者,應主動出示優待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
六、優待票使用對象: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國民身份證或敬老證之老人。
2.持有殘障手冊之殘障者。
3.身高一一五至一四五公分之孩童。免費孩童由已購票者之旅客攜帶,最多以兩人為限,逾限仍應購買半票。
七、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客票,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在客票上已載明者,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
貳、補票、退票及手續費:
一、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隨相關規定調整)票價。
二、旅客辦理退票時,不對號之車票,應在有效日期末次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不扣手續費,對號之車票,應在開車30分鐘以前辦理並依下列標準計扣手續費:
1.票價未滿100元以下者,每張車票扣5元。
2.票價100元以上未滿300元者,每張車票扣10元。
3.票價300(含)元以上者,每張車票扣20元。
三、旅客下車時,應將客票交由站車人員收回;持用長期票證者,應於下車時交站車人員查驗。如在行程中遺失客票,並同意依下列方式處理:
1.向站車人員說明,並按原購票價補票,未向站車人員說明者,以無票乘車論。如在下車收票前尋獲者,應退還其所補之票價。
2.搭乘點對點中途無停靠站車次之對號車旅客,如在行程中遺失客票者, 無庸另行補票。
四、旅客誤乘班車時,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本公司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其原購客票須經站車人員簽字並註明「路程錯誤」方可延期有效,如旅客不願回起程或銜接站者,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應分別補收。
參、旅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
一、身患傳染病者。
二、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三、酗酒或狀似瘋癲者。
四、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
五、不適宜隨車運送之動物類,但引導視障乘客之導盲犬除外。
肆、旅客乘車規定:
一、搭車時請握穩扶桿、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下車請提早拉鈴。
二、不得無故佔用老殘婦孺專用座位。
三、車廂內禁止吸煙。
四、遇有緊急事故,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
伍、班車行車規定:
一、班車之行駛之路線、停靠站及行車班距,如路線圖及站牌標示,均按路線行駛、停靠及按時發車。但如遇集會地區、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機械故障、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或其他必要情況,得加以調整變更,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
二、班車行至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旅客願在停行地點下車者,其未經行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
2.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得改搭下次班車。
3.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得改搭其他路線班車。
4.旅客願返回原起程站者,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並退還全程票價。
5.退還客票均應由站車人員負責簽字,並註明經過及原因。
陸、行李攜帶、交運及毀損賠償:
一、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並應自行照料。
二、旅客交運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體積最大以150立方公寸,長度以車箱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及旅客上下為限,超過其限制者,得拒絕承運。
三、旅客交運之行李,均由站車人員負責裝卸。
四、行李運抵到達站後,旅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提取,逾期未提取者,得收保管費。公路汽車客運業於旅客提取行李時,憑行李票交付之。行李保管費費率,由該管公路機關核定之。
五、行李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每件賠償之最高限額,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標準辦理賠償,但旅客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訴訟者,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
六、行李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依民法之規定,但其請求權之時效依公路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七、公路法第五十四條
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
2.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
3.運送物之交付。
4.代收貨價之支付。
前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左列日期起算:
1.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自應交付之日。
2.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自票據填發之日。
柒、行車事故賠償:
旅客運送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其損害賠償責任,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本公司負責乘客之損害賠償。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償。
捌、誤點處理:
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誤點)時,除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
前項因故造成運送遲延(誤點)時,得經協議解決相關問題,若協議不成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玖、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拾、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並於車站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
拾壹、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乘客權益受損,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乘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機關、團體等申訴,俾求衡平合理之解決。
拾貳、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習慣、誠信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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